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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1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

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淮委老干200835

 

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淮发〔200535号)精神,全面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081229

 

 

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服务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规范服务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老干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下我市老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上收一级的原则,由改制企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资产公司)负责。资产公司撤并后的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由承担其公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

无主管部门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可以由承担改制企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可以委托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原单位负责,也可以尊重离休干部本人意愿采取其它方式落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第三条  从“双高期”离休干部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认真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

(一)要以多种形式组织离休干部学习、听报告和阅读文件,并根据老干部实际情况安排送资料上门,方便其在家自学。应为老干部活动室征订有关学习书籍和报刊、杂志。

(二)要通过会议座谈或走访慰问、个别交流等形式,每半年至少向离休干部通报一次本单位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

(三)本单位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要邀请离休干部参加,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在保证安全及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离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视察本地本单位建设发展新成就、新面貌。

(五)每年春节、敬老节和高温季节,要安排走访慰问离休干部。当离休干部身患重病、遇到特殊困难时,要及时到医院或家中走访慰问,并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与温暖。

(六)要认真落实好离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并按“五好”要求,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老干部在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淮安中发挥作用。要大力宣传老干部服务社会、奉献余热的先进典型,鼓励老同志科学生活、积极养老。要注意认真搜集整理离休干部的各种历史资料,用他们的精神财富传承教育后人。

第四条  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一)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有:1、按月领取离休费(包括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房租补贴;2、冬季领取取暖费;3、按年领取特需费、参观工农业生产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1.5个月生活补贴;4、按规定报销医药费。以上费用中,医药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筹管理,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其它经费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发放。

(二)帮助办理离休干部提高护理费等级标准的手续。离休干部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应了解核实,负责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申报,领取鉴定表,填写有关内容,签盖公章后,由申请人家属向市劳动鉴定部门缴纳费用。新增加的护理费,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通过鉴定后的次月起,按鉴定等级标准随离休费发放。

(三)每年于11月下旬向市离休干部统筹医疗办公室报送参加统筹离休干部信息,核对当年离休干部人数。每年一次离休干部体检,单位要有工作人员陪同服务。

(四)帮助离休干部解决特殊困难。针对离休干部 “两高期”特殊困难多的实际情况,尽力为他们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对行动不便、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登门看望,协同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对因身患重病、家庭遭遇特殊变故等导致生活确实困难的离休干部,得知消息后,应及时与离休干部本人或其家人取得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排忧解难。

第五条  做好其它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一)管好离休干部档案。对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档案,除按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其余都由承担服务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按干部档案管理规定管理。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移交时,其档案同时移交。

(二)加强与离休干部沟通联系。要详细了解离休干部居住地址、通联方式、身体状况、思想动态和家庭成员等情况,建立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资料台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遇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市委老干部局沟通。

(三)组织离休干部有关活动。老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要设法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从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出发,适当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市里安排的有关老干部学习、会议、体检、参观视察及文体活动,要及时做好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有关离休干部的通知、组织、安排车辆接送和服务工作。应及时为离休干部办理和发放参加集体活动的有关票、证。

(四)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关心安置在外地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要保持与接受安置地单位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每年一季度要向接收地单位支付本年度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经费,并将票据复印件报市委老干部局备案。

(五)做好离休干部逝世善后和遗属照顾工作。离休干部逝世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做好慰问逝者家属、帮助逝者家属处理丧事、安排和帮助结算有关经费等工作。对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父母及残疾子女,及时为其办理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遗属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在离休干部遗属遇有特殊困难时,应尽量给予帮助。

(六)做好离休干部信访工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对老干部高看一眼、厚爱一分,对老干部反映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要尽快办好;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或市委老干部局反映。对上级交办的有关老干部信访件,要及时办理,按时回复。

第六条  管好用好离休干部服务管理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经费,由市委老干部局于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拨付给负责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用于组织离休干部学习、参观以及慰问离休干部。各有关单位对服务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用足用好,确保经费实实在在地用到服务老干部工作中,将党和政府的温暖不折不扣地送达每一位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度的服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委老干部局。

第七条  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负责,有职能处室经办,有具体人员服务。要通过走访、座谈、书面征询等形式,定期了解离休干部对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法,努力将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细做实。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